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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行业标准《老年人助浴服务规范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
作者:安心养老连锁 来源: 发布时间:2018/6/9 浏览:3697次

   关于行业标准《老年人助浴服务规范》

   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

各有关单位:
  为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,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《居家老年人康复服务规范》《老年人助浴服务规范》已完成征求意见稿,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 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如有意见,请将意见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,或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联系地址。
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18日。

 
  联系人: 王习宇
  联系电话:010-63550535
  电子邮箱:flbwhmsc@163.com

  联系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七号院东楼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3410室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 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
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8年5月15日




前言

本标准按照GB/T 1.1-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
本标准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SAC/TC 315)提出并归口。

本标准起草单位:
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

 


老年人助浴服务规范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老年人助浴服务的术语和定义、基本要求、公共洗浴服务流程、入户助浴服务流程、服务质量评价等。

本标准适用于老年人助浴服务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 9665  公共浴室卫生标准

GB 50340  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

GB/T 19012  质量管理 顾客满意 组织处理投诉指南

SB/T 10442  沐浴业经营技术规范

SB/T 10645 沐浴企业服务质量要求

3 术语和定义

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
1.1 

助浴

指服务机构利用专门的洗浴设施设备,为老年人提供洗浴服务的活动。

3.1  

集中助浴

服务机构借助养老机构、沐浴机构、助浴点等公共空间的环境、设施设备、人员等,为前来洗浴的老年人提供的助浴服务。

3.2  

入户助浴

服务机构以入户的方式,借助老年人家庭的环境、设施设备等为老年人提供的助浴服务。

4 基本要求

4.1 服务机构要求

4.1.1 应具有开办老年人洗浴业务的相关资质,获得工商注册登记、卫生许可证、消防许可证或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到位等相关证明,并均在有效期内,遵照相关部门要求公示。

4.1.2 应配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。

4.1.3 选用专业助浴员,并定期对其进行技能培训。

4.1.4 各项服务项目、服务标准、服务价格应做到公开透明、明码标价。

4.2 场地及设施设备要求

4.2.1 场地要求

4.2.1.1 具备为老年人提供洗浴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、人员和设施,配备就浴区、休息区、更衣区等相关功能区域,场地面积、标志、房屋结构等应符合SB/T 10442的相关要求。

4.2.1.2 门前悬挂醒目的老年人助浴点标牌及相关提示。

4.2.1.3 应选择在建筑一层且相对独立,有独立的出入口。如设置在一层以上,应有独立的电梯或坡道。

4.2.2 设施设备要求

4.2.2.1 浴池、淋浴区等洗浴区域应设置助力扶手和站立扶手。

4.2.2.2 蒸汽房、桑拿室等特殊区域应设置紧急呼叫装置。

4.2.2.3 提供失能、半失能老人助浴服务的,应配备相应数量的失能老人助浴浴缸、助浴床、助浴轮椅等,并男女分开。失能、半失能洗浴室的空间应方便轮椅、助浴床进出,有独立的冷热水供应设备,助浴浴缸、助浴床、助浴轮椅等应配备具有软管连接的手持淋浴头装置。

4.2.2.4 休息区应设置适合老年人的休息座椅,并安置助力扶手,有条件的可设置电动躺椅。休息区应提供开水,配备电视机、空调、痰盂等。

4.2.2.5 配备独立的男女卫生间,至少设有坐便器、蹲式便器各一个,配有助力扶手和站立扶手。

4.2.2.6 有条件的可设置茶水间、聊天室、助餐室等辅助区域,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。

4.2.2.7 指示牌、储物柜号等标志标识,应加大字体,方便老人辨识。

4.3 人员要求

4.3.1 应具有身份证明、职业资格证、健康证以及相应洗浴服务技能。

4.3.2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爱岗敬业、守时守信、尊重客户。

4.3.3 文明礼貌,品行端正。

4.3.4 主动工作,热情友好,诚实可靠。

4.3.5 上岗服务时应着统一工作服。

4.3.6 应定期参加职业培训,不断提高自己的护理知识和专业技能。

4.3.7 应无刑事犯罪记录,无精神病史和传染病等。

4.4 卫生要求

4.4.1 应符合GB 9665、SB/T 10442及相关部门的其他卫生要求。

4.4.2 助浴浴缸、助浴床和助浴轮椅等应做到“一客一用一消毒”。

4.4.3 室内空气、装修材质等应符合SB/T 10645的相关要求。

4.4.4 入户助浴服务结束后,应做好相关卫生清理工作。

4.5 安全要求

4.5.1 出入通道宽度、出入口直径等应能够满足轮椅、助浴床等出入。台阶、坡道等应符合GB 50340的相关要求。

4.5.2 应在墙面安装安全扶手,对地面进行防滑处理,并进行其他必要的适老化改造。

4.5.3 室内设备用品等应无尖角突出部位或有保护措施。

4.5.4 洗浴用水温度适中,符合老年人洗浴要求,并随季节变化调整。

4.5.5 在浴池、淋浴、擦背、蒸汽房等区域的醒目位置应设立防滑倒、防缺氧、防晕倒的标牌。

4.5.6 配有急救箱、常用急救药品和器械,并明确专人负责。有条件的可与就近医疗机构签订协议,具备基本医疗服务和现场抢救功能。

4.5.7 配备必备的消防器材,设置相关消防标识,进行必要的消防演练,并满足SB/T 10442、SB/T 10645的相关要求。

4.5.8 明确用电、用气、用水安全并建立相关制度,必要的可配备安全专管员。

4.5.9 助浴服务人员应随时观察老人就浴情况,及时解决存在问题。

4.5.10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。

4.5.11 入户助浴服务应注意操作中的用电安全,及时消除滑倒、跌倒的安全隐患,并采取相关措施。

4.5.12 注意观察老人沐浴情况,及时解决存在问题。

5 服务方式

5.1 根据老人自理能力的不同,可对其提供不同方式的洗浴服务,包括站浴、坐浴和躺浴,并在脱衣、移动等环节给予不同协助。

5.2 根据老人的要求,提供洗浴服务的场所可选择在服务机构的公共洗浴空间内,也可选择在老人家中,由助浴员入户进行服务提供。

6 集中助浴服务流程

6.1 接待

6.1.1 电话接待  

电话中按洗澡者选择依据询问老人身体状况,孕妇、婴幼儿、心脏病患者、严重的高血压患者、精神病患者、身体有未愈合伤口者、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者、使用心脏起搏器或其他体内植入物者、有皮肤病、传染病者等不不建议集中助浴,条件合格者必须要有家人陪同才可进行洗浴。如果符合洗澡条件,助浴员与老人确定洗澡时间。

6.1.2 前台服务人员接待

按洗澡者选择依据询问老人身体状况(洗澡者选择依据:孕妇、婴幼儿、心脏病患者、严重的高血压患者、精神病患者、身体有未愈合伤口者、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者、使用心脏起搏器或其他体内植入物者、有皮肤病、传染病者等不得使用),条件合格者必须要有家人陪同才可进行洗浴。

6.2 洗浴前

6.2.1 人员准备

6.2.1.1 护理员应更换服装,检查个人仪容仪表,调节情绪。

6.2.1.2 助浴前洗手,保持个人卫生。

6.2.2 环境准备

6.2.2.1 应关闭门窗,调节室温,一般保持在24—26℃。

6.2.2.2 调整室内光线,不宜太明亮或太暗,可咨询老人意见。

6.2.2.3 检查沐浴环境是否有滑倒、跌倒等隐患。

6.2.3 物品准备

6.2.3.1 检查沐浴设备是否正常运行,水量是否充足,水温是否能正常调节。

6.2.3.2 检查沐浴设备及用品是否干净、卫生。

6.2.3.3 检查洗发露、沐浴露、毛巾、拖鞋等洗浴用品是否充足。

6.2.3.4 将老人

6.2.4 浴前评估

6.2.4.1 评估前建议老人静坐10—20分钟,以保持体征平稳。

6.2.4.2 询问老人身体状态是否良好,现有疾病及过往病史。

6.2.4.3 测量服务对象血压、血氧含量、体温等,判断是否适合洗浴。

6.2.4.4 符合洗浴条件的,将老人体征数据进行记录,并与老人签订安全协议。

6.3 洗浴中

6.3.1 脱衣及移动

6.3.1.1 护理员应协助老人脱去衣物,并给予其必要的协助。对于不能自理的老人,应由护理员为其脱衣,脱衣时应遵循一定的顺序,保证老人的舒适。脱衣过程中应关注并及时询问老人的感受。

6.3.1.2 护理员应引导老人进入浴室,并提醒其注意安全,及时关注老人需求。对于不能自理的老人,应使用轮椅等协助其移动。使用轮椅移动时应先刹住轮椅刹车,再进行身体易懂,以免发生跌伤等意外。

6.3.2 洗浴

6.3.2.1 使用助浴凳、淋浴推床等洗浴

6.3.2.1.1 协助老人坐在助浴凳上,应缓慢进行,护理员做好安全辅助工作。应根据老人体型、体重等选择适宜的助浴凳。

6.3.2.1.2 调节水温至适宜温度,一般在40℃左右。护理员可用双手感受水温,用合适的方式让老人体验水温是否适宜,并根据老人意见调节。

6.3.2.1.3 助浴应符合一定顺序,一般先洗头,再洗脸,然后按照耳后、颈部、双上肢、胸部、腹部、背腹部、会阴部、双下肢、双足的顺序依次清洗,洗浴时应注意观察老人反应,避免造成不适。洗头、洗脸时应注意对老人眼睛、耳朵的保护,防止进水。

6.3.2.1.4 对于部分老人,可先行鼓励其自行清洗,再进行协助。

6.3.2.1.5 应注意保护老人隐私及尊严,控制洗浴时间。

6.3.2.2 使用洗澡机、电动浴缸等自动设备洗浴

6.3.2.2.1 使用设备前应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,并由经过相关培训的人员操作设备。

6.3.2.2.2 浴前应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,防止出现漏电、漏水、滑倒等意外情况。

6.3.2.2.3 根据洗浴人数向设备注水,注水时应观察水箱是否正常。

6.3.2.2.4 调节出水温度,可将温度调至40—42℃,以保证洗浴时水温在38—41℃。

6.3.2.2.5 根据设备说明打开洗澡机门,拉出移动座椅,协助老人坐稳,再将座椅缓缓推入洗澡机内。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说明操作,注意观察各类指示灯,老人进入洗澡机后应保证洗澡机门完全关闭。操作应缓慢,注意观察老人状态,防止夹伤等意外情况。若无可易懂座椅,则由护理员协助或使用升降机将老人放入洗浴设备,并将老人调节至舒适姿势。

6.3.2.2.6 根据设备说明启动设备,设备运行中注意观察老人状态,根据老人情况调节或暂停设备。洗浴过程中护理员应根据老人需要进行必要的协助。

6.3.2.2.7 应严格遵循设备说明及注意事项使用设备。

6.3.2.2.8 洗浴结束后应运行设备的自动消毒功能,或由工作人员进行清洁消毒。

6.3.2.2.9 应注意保护老人隐私及尊严,控制洗浴时间。

6.4 洗浴后

6.4.1 干身擦发

6.4.1.1 洗浴后尽快帮助老人擦干头发身体,应根据一定顺序进行操作,一般遵循由上到下的顺序。

6.4.1.2 视情况帮助服务对象涂抹身体乳或者药膏。

6.4.2 穿衣

护理员应协助老人穿衣,并给予其必要的协助。对于不能自理的老人,应由护理员为其穿衣,穿衣时应遵循一定的顺序,保证老人的舒适。穿衣过程中应关注并及时询问老人的感受。

6.4.3 吹发盥洗

6.4.3.1 帮助老人缓慢地吹干头发。

6.4.3.2 视情况帮助老人剪指甲、理发等。

6.4.4 洗浴结束

6.4.4.1 引导老人进入休息区,建议老人进行必要的休息后再离开或进行其他活动。

6.4.4.2 休息区域室温应在适宜温度。

6.4.4.3 休息区域应配备热水等,建议老人洗浴后进行适度饮水。

7 入户助浴服务流程

7.1 洗浴前

7.1.1 人员准备

7.1.1.1 护理员应佩戴工牌,着装整齐,头发整洁,无长指甲。

7.1.1.2 应携带自身工作证、健康证等必备证件。

7.1.2 物品准备

7.1.2.1 准备评估包、助浴物料包(小包洗发水,沐浴液,护发素,自用毛巾,自用换洗衣服、助浴手套)等必备物品。

7.1.2.2 助浴用品应符合相关部门质量要求,使用前应征询服务对象意见。

7.1.3 预约与上门

7.1.3.1 电话预约老人,告知老人到达时间,提醒老人或者家属洗浴前1小时不要进食。

7.1.3.2 到达后应先敲门,征求服务对象意见,同意后方可进入。入室前宜套鞋套,主动问候服务对象并出示证件。入室后用随身携带的消毒液液洗手,或征求服务对象意见能否借用洗手间洗手。

7.1.4 浴前评估

7.1.4.1 正式评估前需要介绍评估目的、意义、评估时间、内容及主要流程,并感谢服务对象配合。

7.1.4.2 询问老人包括基本信息状况、健康状况、自理能力、行为习惯、既往意外事件、意向服务需求。

7.1.4.3 使用血压仪等设备检测生命体征

7.1.4.4 根据评估老年人身体状况、疾病情况,判断老人是否适宜淋浴。如因血压升高等情况不适宜洗浴,应向老人说明情况,择日再预约评估。

7.1.4.5 评估记录应由老人或老人家属签字。

7.1.5 环境准备

7.1.5.1 检查浴室的安全情况如:防滑垫、洗澡椅、地面等是否做到安全防滑,热水器是否完好有热水。

7.1.5.2 调节水温,先开冷水开关,再开热水开关,调节水温约40℃左右为宜,伸手触水,温热不烫手。

7.1.5.3 调节浴室内温度。可询问老人日常洗浴温度,或将室温调整至适宜温度。

7.2 洗浴中

7.2.1 移动

搀扶老人穿着防滑拖鞋进入浴室。对于不能自理的老人,应使用轮椅等协助其移动。使用轮椅移动时应先刹住轮椅刹车,再进行身体易懂,以免发生跌伤等意外。移动过程中应提醒老人注意安全,及时观察老人状态。

7.2.2 脱衣

协助老人脱去衣裤(一侧肢体活动障碍时,应先脱健侧,再脱患侧), 搀扶老人在洗澡椅上坐稳,叮嘱老年人双手握住洗澡椅扶手。

7.2.3 洗发

协助老人在洗澡椅做好,叮嘱老人身体靠紧椅背,头稍后仰。洗发时应力度适中,注意保护老人的眼睛和耳朵,同时观察并询问老年人有无不适。洗发完毕后用毛巾擦干面部及头发。

7.2.4 清洗身体

护理员按照一定顺序清洗老人身体,一般按照颈部、耳后、胸腹部、双上肢、背部、双下肢、会阴及臀下、双足的顺序。应先淋湿老人身体,并涂抹适量的沐浴用品,保证清洗过程的清爽、舒适。

7.2.5 擦干更衣

洗浴结束后用毛巾迅速擦干老人面部及头发,用浴巾包裹老年人身体。协助老人更换清洁衣裤(一侧肢体活动障碍时,应先穿患侧,再穿健侧), 搀扶(或用轮椅运送) 老人回屋休息。

7.2.6 整理用物

洗浴结束后应将用物放回原处,开窗通风。擦干浴室地面,清洗浴巾、毛巾,做好卫生清理工作。离开前应向老人或家属告别。

7.3 注意事项

7.3.1 老人身体状况较好,要求单独洗浴时,浴室不要锁门,可在门外把手上悬挂示意标牌。助浴员应经常询问是否需要帮助。

7.3.2 浴室地面应放置好防滑垫,叮嘱老年人穿着防滑拖鞋,以防老人滑到。

7.3.3 先调节水温在协助老人洗浴。调节水温时,先开放冷水后开热水。

7.3.4 老人洗浴时间不可过长,水温不可过高,以免发生头晕等不适应。

7.3.5 淋浴应安排在老人进食一小时之后,以免影响消化不良。

7.3.6 淋浴过程中,随时询问和观察老人的反应,如有不适,应迅速结束操作。

7.3.7 如老人家属不在家,去时与走后应主动告知老人家属。

7.3.8 离开时将老人家的垃圾清理干净并带走。

1 服务质量评价

7.4 质量评价

7.4.1 洗浴服务机构可通过有效的渠道和方式收集相关客户的反馈意见,及时了解洗浴人员的服务情况,从而改进服务质量,提高洗浴人员的护理水平。

7.4.2 评价信息获取的方式可包括询问调查等。

7.5 洗浴服务质量投诉处理

洗浴服务质量投老年人诉处理程序应参照GB/T 19012-2008的要求。



全国咨询热线:400-033-6399 咨询入住电话:0575-82582563 173881152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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